說起來,為了棒球定特別法來防治犯罪,這點在法學界的眼裡面似乎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當然,球迷凍未條聯盟想催生的特別法,應該叫做職業運動特別法,不過這不是重點。既然法學界認為困難重重,那也就算了,不過現實是,球員放水頂多被判個「背信罪」,背信罪的處罰條例為何呢?
按照刑法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背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很明顯,誰怕,反正過幾年出來又是一條英雄好漢。
昨天和朋友去火鍋店,也談到這個問題,我朋友很明白的表示,最快的方法,就是把中華職棒解散,然後政府花錢成立四隊棒球隊,舉辦「棒球國家考試」,考上了就能加入這四隊棒球隊,當然職等不用太高,最低的五等就好。
企業可以贊助,可以花錢買冠名權,這樣子表面上看起來還是個職棒聯盟,還是兄弟象、La new熊、興農牛、統一獅,那有哪裡不一樣呢?
球員因為是公務員的關係,一旦打放水球,就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我就不相信有哪個黑道集團有錢到出兩億來買一個球員一場比賽。
當然啦,會有人說五等打球,那球員打球就公務員心態就好啦,或是說,萬年鳥隊沒有人要買冠名權,怎麼辦?
對於這點,我朋友提出來的方法是這樣的:
考試上的人,不會被特別分配到哪支球隊,國家考試考上的球員,都會被加入一個球員庫裡面,每年比賽結束,球員打散回球員庫依戰績重選,這樣子就沒有什麼某隊特別鳥沒人要贊助的問題了。
那五等打球的問題呢,我個人提出的方法是這樣,明訂FA年限,FA到期的選手可以選擇從球員庫脫逃,讓球隊自行挑選,這時候企業就可以開出額外加薪當作爭取加盟的條件,至於沒有到期的選手,就可以依照獎項發獎金,當然獎金還是企業提供的。
這樣子,政府只要出最少的錢,一下子就可以解決球員放水的問題了,哈哈哈。
因為球隊是政府經營的,所以收到的門票還可以規定一定趴數要拿來補貼社會公益,或是拿去贊助少棒,這不是不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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