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華職棒最震撼的消息,大概就是包含謝佳賢在內的十幾位球員一口氣被警方提訊吧。
當然不能免俗的,我們的聯盟又出來重申最高標準,宣稱如果球員被交保就不能再打球,觀察其發言,不只前後矛盾還讓人感覺到非常可笑:
吾國法律有所謂「無罪推定」的原則,在還沒有判刑確定以前,每個人都是無罪的,如果聯盟希望法律達到勿枉勿縱之原則,應該要向法官說,而不是向檢察官說-因為檢察官的職責不是判定犯罪事實,而是起訴犯罪嫌疑人。
既此,聯盟既然真正希望的是「勿枉勿縱」,就應該要在還沒有三審定讞以前都將所有球員視為無罪,或許可以停權,但不該永久開除。
再者,交保(正式名稱叫具保)是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從羈押狀態中恢復自由之手段,並不是審判的結果,頂多說檢察官認為其涉案可能性很高,但是無串證或逃亡之虞,所以可以交保,但是如同前述: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只要沒有三審定讞,所有人都是清白的。
如同我以前一再重申的:如果聯盟今天用國家之法律標準當做標準,那請三審定讞以後才開除球員,犯罪嫌疑人並非等同於罪犯。法官審視證據、做出判決,我要再次重申,如果聯盟真的希望不要冤枉清白球員,要達成勿枉勿縱,就不該用檢察官的標準去看待球員。
用檢察官的標準去看球員,就不是「勿枉勿縱,保護清白」,而是「有嫌疑的通通開除」。
我想沒有一個檢察官敢說自己可以百分之百的完全不誤判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那聯盟用這種標準,合理嗎?
以下我且舉一個例子,作為被交保之後又被起訴的案例:
在何紀賢的判決裡面,我們可以發現,起訴何紀賢的證據是這樣的:某一位被告(A)宣稱,他聽另一名被告(姑且稱為B)宣稱他有透過又另外一位被告(C)叫球員配合放水,而錢則是由C拿給球員的,又有一位秘密證人(D)說,某場比賽是怎樣怎樣的放水。
但是實際上,A並沒有看到C拿錢給何紀賢,純粹只是「聽說」等級,秘密證人D的證詞則與比賽內容不合,他宣稱該比賽C有放水傳歪讓對手故意上壘,但是事實上該比賽傳歪的並不是C,而是另一名同樣防守位置的球員。
也就是說,或許B要求C拿錢去說服何紀賢的部份,或許是有的,但是何紀賢的放水卻查無實據,他也可能是英勇拒絕了,但是檢察官仍然認為證據上來看他有犯罪之可能,便將其起訴,但是他真的有犯罪嗎,這可能要被打上一個很大的問號。
因此,交保便逕行永久開除,只不過是害某些清白球員無故丟掉工作而已,這種標準真的適合嗎?
若是聯盟認為聯盟之清白不容質疑(我不想用什麼貞操的比喻,不然接下來的話可能會很難聽),所以不得不採取這種高道德標準,那麼我就想問:聯盟如果認為清白這麼重要,到底在防堵放水上,聯盟做了什麼努力呢,又投入了多少人力與資源呢?
今天我找到一個讓我非常震驚的報導,在職棒十六年的簽賭案之後,我們終於發現聯盟在簽賭爆發以前到底投入多少人力在防護組上。
四個人,是的,四個。
聯盟後來大幅度的擴張人數,在簽賭案後增加兩位,變成每隊一個人,對於這種一口氣增加人手到達50%的作法,讓我深深的感覺到了聯盟對於簽賭防護的重視與努力。
卡通《絕對無敵雷神王》的地球防衛小組都還有十八個人,中華職棒的防護組居然只有一隊一個,我該講什麼?
仔細看他們推給防護小組成員的工作,真的會有人認為只要一個人就夠了嗎?
聯盟就用這種等級的努力,這種等級的人力去要求球員「高標準」,我只能送聯盟四個字:「寬以律己,嚴以待人」。
我們都聽過有話說「要相信人性,但不要考驗人性」,這便是簽賭事件最好的註腳,聯盟選擇讓球員可以輕而易舉的一再面對人性考驗,然後不停要求球員要謹守自持,自己卻毫不改進,原地踏步,總以為做個樣子,宣示一下一切就可以打混過去,結果就是一而再、再而三重複爆發的放水案。
若是聯盟要要求高標準,請聯盟在警調介入調查之前,就先備妥證據,將不肖球員扭送警局,而不是事後才出來說「其實早就接獲情資」之類的發言,總讓人有馬後砲之感。
比如說,聯盟宣稱自己五月就知道米迪亞有問題,結果也只有警告云云了事,對照事後對於米迪亞處置的手段強硬,不得不讓人衍生棒打落水狗之感。
當然,球員若是真的放水,就該嚴厲處置,絕不寬貸。
吾人亦認為應該建立高道德標準,不要說放水要永久開除,即使是知道有人放水沒有回報,也應該要永久開除。但是在建立這些嚴格標準的同時,球團和聯盟也應該要自身尋思,當要採取高道德標準開除球員的時候,自己對於防止放水的努力到底做了多少?
每次都是讓警察先動手,聯盟卻從來沒有光明正大的處理任何放水球員,每次都是用組織內的法規:比如說讓渡制度私底下解決掉,結果只是讓自己的制度污名化、讓聯盟陷於放水疑雲中,四處風聲鶴唳,球迷不安心,每次有人被讓渡就揣揣不安,私下謠言四起。
如此作法對於解決簽賭,絲毫無濟於事,只是徒增球迷的不安與困惑。
而,一而再、再而三的簽賭不停發生,聯盟高層沒有改組、沒有辭職;沒有下台,就是無動於衷,不動聲色,出來喊個兩聲以後又繼續一切照舊,這要球迷如何再次相信聯盟改革的決心和魄力?
最高標準,不只是拿來要求別人,也要拿來要求自己,聯盟如果做不到這點的話,每次簽賭事件爆發之後,最沒有資格指責球員的,大概就是這個聯盟了吧!

就目前所看到的消息,大概可以確定不論如何,謝佳賢的職棒生涯就要在今劃下一個停止記號。任誰也想不到米迪亞後續的事情會滾得這麼大,而在黃俊中、謝佳賢等等明星球員都身陷這場風暴當中的同時,我都已經不知道我訂巨熊戰是不是訂心酸的。
我也還是會去看啦,巨熊戰 -_- 但是我得說,這次中職切割的還真乾淨,這廂還在演檢調大搜查線,那邊總冠軍戰已經沸騰到炸開了。是不是球迷也習慣了這種切割呢? 還蠻讓人傷心的。
[在何紀賢的判決裡面,我們可以發現...] 版主有何紀賢判決書的資料嗎? 能不能給我一份?感恩^^
在司法院的判決書搜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點選「台中地院」,然後輸入96年度易字1851號,可以找到法院判決書。
謝謝版主。我看到了。 不過,一堆甲乙丙丁,看了頭都暈呀.. 再次感謝^^
還可以玩猜猜樂,猜這些人是誰喔…… Orz
其實我還蠻贊成用最高標準的...畢竟假球一直是這聯盟的特產,不妨也是展現真有心杜絕所有傳聞跟賭的決心~~美國都有個無鞋喬跟日本的池永正明(記得後來還翻案成功)了 .... 只不過...這聯盟..這樣有自己的玩法~~最後應該也只是喇賽~~ 哀...剪不了理照亂..謝佳賢..要是真的也有份.. 那有誰會是清白的??
謝佳賢被飭回了,但是我想不論如何,在某些人的心中他已經不再是白紙。 我的立場是,聯盟自己努力不足,就沒有資格採用最高標準。日本、美國都是經過重重努力才有資格喊「最高標準」的。美國有獨立的檢查裁判,日本警方宣示「誰搞簽賭我就把誰的組織拔掉」,那台灣呢?
其實我一直很喜歡看你的文 不過這篇關於你說的交保那個地方 基本上那些有嫌疑被交保的人 檢方應該或多或少握有證據才敢這樣做 不然在無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都是飭回而不是交保
是的,但是證據並不代表犯罪事實。如果說聯盟就是要靠檢察官、警察來取締非法球員,讓法律來斷定是非黑白,那就該照法律上「無罪推定」來,而不是自己做作樣子,最後什麼都丟給警察,然後還要高標準,這對於球員來說就不甚公平了。 台灣的球員從小打球打到大,除了打球以外,也沒什麼謀生技能。保證真正清白球員的工作權也是很必要的,但是聯盟現在的樣子看起來就是打算忘記何紀賢,讓他繼續賣房子……。
判了都判了,不知道寫成「辛○○(為LA NEW熊隊捕手)」對被告又有什麼好處...為什麼不直接寫出來呢 =_= 至於最高標準,不論台灣或日本都是沿用黑襪事件時法官/大聯盟 commissioner Landis 所說的名言... 「Regardless of the verdict of juries, no player who throws a ball game, no player who undertakes or promises to throw a ball game, no player who sits in confidence with a bunch of crooked ballplayers and gamblers, where the ways and means of throwing a game are discussed and does not promptly tell his club about it, will ever play professional baseball.」 不過要依照這樣的高標,連知情不報也要抓去。那麼中華職棒聯盟每次說什麼「其實早就接獲情資」, 也許也該一並用高標準處理一下。
沒錯,這就是我想講的。 如果什麼都要高標準,請球團、聯盟與球員適用一套標準,而不是球員最高標準,球團降低標準,聯盟沒有標準,這算啥?
這個標準是資方單方面訂定.標準不一是正常的.球員又不受勞基法保護.所以球員們如果想要保護自己最好團結起來組職工會.不管對球團對政府自己的福利要去爭取.但是說老實話我覺得最好的辦法就是中職關門.然後學生棒球正常化(一般社團化.家長及教育單位多參與).讓靠球員吃飯又剝削他們的球團及學生棒球教練去吃x.
球員建立工會,會沒頭路吧? 這種公然向資方挑釁的行為,可能才剛開始發端,馬上就會被放進讓渡名單……。
永遠都把真相留給球迷去猜,這個聯盟還真是進步啊=___="棍 還我票錢
不知道能不能拿票根向中華職棒提起求償告訴?
我看完判決書中的甲乙丙丁了,粉累。。 關於何紀賢的部分, 格主的說明,只是法官判決何無罪的原因之一; 另一個原因,則是大家供稱直接拿錢給何的施昭同(C),「未曾於警詢或偵查中接受詢問,又經本院傳訊無著」(判決書, P.19 )。 也就是說,因為施昭同搞失蹤,所以無法得到口供並跟何紀賢當面對質。 哪天施被逮到了,何案或許又重起偵察, 到時候,何紀賢是否還能在「法律」上無罪,就很難講了。 另外,「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我支持對職業球員採取高道德標準的作法, 尤其對聯盟和球團的人員,也一視同仁。 畢竟,鼓動球迷熱情的,是「信任」和「認同」, 對此「信任」的背叛,即使還不到「論法」的高度, 也會失去球迷的認同, 失去認同的職業運動,跟廢了也沒兩樣。
是的,最高標準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只有對球員最高標準。 所以我也想問,李文彬什麼時候要下台阿? -_-
你們哪位是棒球維基的阿裕 XD
發生了什麼事情嗎?! \@@/
這案子給人的感覺,大致是這樣的. 一個男人,把他老婆衣服脫光,然後叫另一個全身帶滿槍械的色情狂帶過來,把他兩關在同一房間,三個月後當丈夫的進去把兩人嘿咻的情景拍下來,再以這當做妻子對自己不忠的證據,訴請離婚. 當妻子提出他是被脅迫不得不從時,丈夫還振振有辭的說你可以抵死不從啊. 在我看來,聯盟就是那個丈夫,球員就是可聯的小妻子,黑道就是那色情狂,球員是打假球沒錯,但是誰引進黑道,球員們又是在那種情形下被迫配合?總不能每次都是球員該死,聯盟萬歲吧!!檢方是不是也該把cpbl高層列被告,是否也是共謀份子勒?
這讓我想到某理學家謂「失節事大,餓死事小」的說詞。 今天會搞成這樣,高層都不用負責喔?米迪亞可是他們帶進來的耶!
另外一個問題,要貫徹「最高道德標準」,不能用「極其粗糙」的手法。 「交保即終身禁賽」,就非常粗糙。 交保或釋回,只是檢察官處理案子的權力和技巧, 單純的辦案手法或權謀,不代表手上一定有什麼證據。 要讓一個球員終身禁賽,聯盟應該拿出一個說法,一個「道德缺陷」的證據。 把這個責任丟給檢察官,是聯盟的失職和墮落。 就像蜥蜴斷尾求生, 尾巴不見得犯了錯,只是為何保全「聯盟」這個大體, 球員只好被無故犧牲。。 這些年來,斷的尾也不少了,聯盟也得以苟延殘喘,然後呢? 黑職的長官大老們,能不能告訴我們,「然後呢?」
然後,切割,宣示,等到還有一點痛苦的記憶的時候,一切重新開始。 我發現球迷也開始麻木了,或許再過五年(如果還有5年),新一輩的球迷會開始不習慣今年怎麼沒有人放水被 ... -_-